• 下列车辆,交警催你交车报废!

    中华泰山网 (记者 张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下列机动车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泰安交警提醒: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不得使用报废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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