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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未完成销售任务被辞退,法院判企业赔付

    李先生与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1个月,并约定考核目标为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然而,李先生入职后前三个月总共完成的销售额不到300万元,且销售额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因此,企业认为李先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要求其调换岗位,李先生不认可,企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李先生认为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选择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经劳动仲裁裁决及一审法院判决,李先生获得1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提起仲裁前,李先生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陈世超律师作为他的代理人。二位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不是任意的。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会使劳动者丧失原有的劳动机会,因此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且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

    从李先生的情况来看,该用人单位与李先生约定年度考核业绩目标为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用人单位决定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时,仅过了3个月,该企业不能单凭这3个月的业绩推定李先生无法完成全年既定的考核目标,故用人单位认定李先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

    律师建议:

    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提醒劳动者,如果确实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也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注意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次满足:第一,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第二,为其安排了培训或调岗;第三,劳动者经过培训调岗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第四,只有在满足前三点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要积极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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