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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拐卖妇女案告破 团伙按股份制

    新化县隶属湖南省娄底市,前不久,这座临江小县城的宁静与祥和被一起特大越南妇女拐卖案所打破。

    2016年9月25日,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新化县上梅镇有人拐卖越南籍妇女。经过连续三个月的昼夜追缉,一个分工严密且疑犯涉及云南、四川、湖南多地的特大拐卖外籍妇女团伙逐渐浮出水面,一批新化籍犯罪嫌疑人采取投资入股方式,从云南籍犯罪嫌疑人手中低价“购入”越南妇女,再转手高价出售给他人进行跨国买卖。

    案情上报后,公安部将该案挂牌督办,一条拐卖越南妇女的黑色地下产业链被彻底摧毁。

     涉案人数众多股份制运作

    买了“越南新娘”的刘某文怎么也想不到,第一次带着所谓的“妻子”上街购物,“妻子”就趁人不备,不告而别。

    2016年9月25日,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新化县上梅镇有人拐卖越南籍妇女,而这个举报人正是刘某文刚花了39000元高价“娶”过门的越南籍“妻子”。

    “新婚燕尔”不到两个月,刘某文就落了个人财两空的结局,而为他安排这一切的正是他的妹妹刘某香。

    经查,作为本案关键人物,刘某香伙同丈夫卿某林,借为他人介绍对象为名,长期从事越南妇女买卖的非法勾当。

    2016年6月至8月,卿某林、刘某香伙同他人,分3次从云南籍卖家杨某寿那里“购入”6名越南妇女。由于急于脱手,刘某香居然把交易的对象放在了自己娘家人身上。

    警方进一步侦查发现,与卿某林、刘某香合伙拐卖越南妇女的,是新化籍人员卿某兵、卿某山和新邵籍人员邹某意,他们均是在卿某林的“牵线”下,加入到了越南妇女的非法买卖当中。

    卿某林手头掌握着所谓的“资源”,就是能联系到云南卖家,找到可供买卖的越南妇女。给卿某林介绍“资源”的是一个叫卿某花的人,该人在新化当地被称为越南妇女买卖的“鼻祖”。

    经查,正是在卿某花的“接头”下,卿某林认识了杨某寿等一批云南“卖家”,使得从云南河口到湖南新化这条越南妇女买卖的运输线得以畅通。

    卿某林被抓时,警方解救了6名越南妇女。据卿某林交代,这6名越南妇女算他和卿某兵、邹某意、卿某山4人合股投资,并按出资多少分成。

    卿某林坦言,“购入”这么多“越南新娘”,感觉资金一下子有些吃紧。为此,他们以集体的名义找别人借贷,并计本付息。

    警方侦查发现,在股份制的运作体系里,一切都算在所谓的“公家”里,同样被计为“成本”的还有“媒人”的介绍费等。

    参与侦破此案的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长田军告诉记者,“公家”是股份制运作的一个壳,通过这个壳,犯罪团伙对拐卖、“圈养”、接送、牵线、收买等环节进行了明确分工。

     家族式参与反侦查意识强

    张某丽本是“越南新娘”,“嫁”入中国多年。当初,卿某花把张某丽买到新化,没料到后来她也成了人口贩卖团伙中的一员。

    当新的“越南新娘”来到新化,张某丽便会根据卿某花的安排,充当临时“翻译”。此案中,罗某翠、杨某本也都是被拐来的越南人,并和张某丽一样加入到了越南妇女的非法买卖当中。

    此案中,曾某华家里通过熟人买了一个“儿媳”。之所以选择“越南新娘”,曾某华告诉记者,正是受到“张某丽们”的影响。

    记者了解到,“张某丽们”让一些有单身汉的家庭抱着侥幸心理,觉得买卖“越南新娘”可行,也让初来乍到的“越南新娘”放下心理包袱,觉得“嫁”到中国来可信。

    “这是一个畸形封闭的市场,熟人拉着熟人一起干,熟人给熟人推荐介绍,张某丽们有时候既是熟人,也是家人。”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杨爱文梳理案件时发现,这个犯罪团伙里,有多对犯罪嫌疑人同门同户。

    伍某宁是卿某林等人安排去云南接送“越南新娘”的司机。多次来往云南,伍某宁既熟悉了套路,也拿到了“资源”。因此,他决定不再依附卿某林他们,开始单干。

    去往云南的线路,一路高速。回来的时候,他记住了一条“安全”路线,还随身带了几张女性身份证,以给买回来的“越南新娘”打掩护。

    买家如此,卖家亦如此。现身的很多云南卖家,大多都没有名字,往往就一个代号。此外,为沟通方便,参与买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现代化的网络通讯手段。

    “这些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很强,他们之间经常互相串通,试图逃避公安机关追查和打击。”田军告诉记者。

     “买方”将一律被追究刑责

    如今,曾某华懊悔不已。当初为了给儿子买娶媳妇,曾某华不仅花尽了家中积蓄,而且还向别人借了钱。直到警察来到家里,曾某华这时才恍然大悟,明白自己和家人已经触犯了刑法。

    对于拐卖者来说,法律的制裁必不可少,而收买被拐妇女者所要付出的代价也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被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也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中,有多户家庭参与买娶了“越南新娘”。记者梳理发现,买娶“越南新娘”者,多数以农村大龄青年为主。为买娶“越南新娘”,他们往往花费数万元。但买娶“越南新娘”,一方面有可能涉及拐卖,触及法律所禁止的跨国人口贩运的“红线”;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涉及婚姻诈骗,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几经波折,2017年中国农历“小年”这天,首批12位“越南新娘”终于踏上了回家的路。在她们身后,一条绵延的法律“红线”正护佑着她们平安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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