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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出台办法治理单位吃空饷

    为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防治工作,建立防治“吃空饷”长效机制,7月12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四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省直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八种情形属于“吃空饷”,对查实“吃空饷”的人员和单位,要追缴违规侵占资金上缴省级国库。在集中治理活动中隐瞒事实,不纠正、不处理、不上报存在的“吃空饷”问题以及集中治理活动结束后发生新的“吃空饷”问题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八种情形属于“吃空饷”

    《办法》明确了省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吃空饷”的八种情形,分别是:

    在省直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省直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因请假、因公外出、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已与省直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省直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病假期间没有按照规定执行相应待遇,以及提供虚假、伪造医疗机构证明材料领取病假待遇的;

    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办法》强调,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严格落实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同时,完善病假事假等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明确请假期限,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备案。其中,请病假时间半年及以上的,一般应当出具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材料。对无故旷工、逾期不归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办法》还要求,建立公示制度,在单位内部定期对机构编制、人员在岗、工资发放、人员交流等情况进行公示,对经批准兼职和因各种原因不在岗人员要列明事由和期限。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畅通群众举报通道,对举报线索须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

    加强离岗、兼职等人员监管

    《办法》强调,省直单位应当严格离岗、兼职等人员管理,单列管理台帐,强化监督考核,把各类离岗和兼职人员作为重点群体加强监管。

    严格人员借调程序。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为由借调人员,因完成专项工作或者重点任务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借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明确借调期限。借调期满后继续借用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

    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等,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抓好日常管理。派出单位应当承担监管职责,主动加强与接收单位联系,定期了解离岗人员学习或挂职工作情况,并记录在案。

    对按照中央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有关文件要求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机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监管机构和人员,压实监督责任,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经单位同意在外单位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应当约定兼职期限,明确权利和义务,并严格考核,保证其切实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同时,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合理确定其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善考核、奖惩、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保证执业医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发生“吃空饷”酌减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办法》指出,省直单位对“吃空饷”问题应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对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或巡查发现问题,省直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处理并报告结果,问题复杂的可以酌情延长办理时间,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办法》明确,对查实“吃空饷”的人员和单位,要追缴违规侵占资金上缴省级国库,并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处理:对各种理由挂名不在岗的,应当及时清退;对依法依规应终止人事关系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规范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终止人事关系、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等的,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核销工资关系;对按照相关政策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水平的,应当自规定时间起停发或按新标准执行;对单位“吃空饷”套取财政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和预算,收回空余编制;事业单位发生“吃空饷”问题的,酌情核减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办法》强调,省直单位要将预防、治理“吃空饷”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要将防治“吃空饷”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内容。单位领导班子是集体责任人,要将防治“吃空饷”纳入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建立有效防范机制。

    省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集中治理活动中隐瞒事实,不纠正、不处理、不上报存在的“吃空饷”问题以及集中治理活动结束后发生新的“吃空饷”问题的;组织人事、财务等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纪律松散,人员在编在岗、工资发放等基础信息情况不明、底数不清,并且不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在预防和治理“吃空饷”工作中消极应付、推诿扯皮、防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反相关规定,不能按照要求处理举报投诉事项,或存在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情形的;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防治“吃空饷”政策措施其他情形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立省直单位“吃空饷”问题举报电话和邮箱。电话:12333-2号键;邮箱:ckxts@sd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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