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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例房产纠纷:占房照顾嫂子被判腾退

    【导语】一次煤气中毒让宋女士失去了丈夫和儿子,宋女士虽然捡回一条命,但精神受到了极大刺激,生活不能自理,由小叔子夫妇照顾。双方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小叔子夫妇负责宋女士的生养死葬,其去世后财产归小叔子夫妇所有。

    一次煤气中毒让宋女士失去了丈夫和儿子,宋女士虽然捡回一条命,但精神受到了极大刺激,生活不能自理,由小叔子夫妇照顾。双方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小叔子夫妇负责宋女士的生养死葬,其去世后财产归小叔子夫妇所有。此后宋女士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姐姐作为法定监护人,将小叔子夫妇起诉至法院,认为对方照顾宋女士为虚,实为占有宋女士名下的房产,要求对方腾房。日前,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小叔子夫妇二人腾房。

    一场意外痛失两位至亲   现年58岁的宋女士是本市昌平区人,虽然生活不算富裕,但一家三口相互扶持,依然幸福。2010年4月,宋女士与丈夫拿出多年积蓄,将居住多年的老屋进行了翻建,盖起了一栋二层小楼,还有六间平房,一家三口入冬前搬进了新居。谁知,新房还没住热乎,意外发生了。   同年11月21日晚,由于取暖不当,新居发生煤气泄漏,宋女士一家均煤气中毒。宋女士丈夫的弟弟王先生次日发现不对劲,撬开屋门将一家人送到医院。然而,宋女士的丈夫和儿子终因煤气中毒时间过长,没能抢救过来。宋女士虽然获救,但得知丈夫和儿子的死讯后,精神受到极大刺激。   

    与小叔子签订扶养协议   事情发生后,小叔子王先生夫妇一直负责照顾宋女士。作为回报,2013年11月26日,宋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宋女士如今无儿无女,因此由王先生负责宋女士的生、养、死、葬,即保证宋女士的生活不低于同村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宋女士有病及时给予治疗,其今后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也都由王先生承担。宋女士死亡后丧葬事宜也由王先生办理,丧葬费用由王先生支付。   

    同时,宋女士的孤寡老人生活补助费、菜地款等收入由王先生代领,其现有房产的维修、出租事宜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王先生负责。宋女士去世后,包括上述房产在内的宋女士的财产都归王先生所有。   

    姐姐认定被告夫妇侵权   就在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不久,宋女士的姐姐得知此事,由于担心神志不清的妹妹被王先生夫妇欺骗而导致利益受损,宋女士的姐姐于2014年向昌平法院申请宣告宋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6月19日,昌平区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宣告宋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宋女士的姐姐为其监护人。   

    在成为宋女士的监护人后,姐姐以宋女士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先生夫妇从2014年11月起,未经宋女士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擅自占用宋女士的房产。夫妇二人的行为损害了宋女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夫妇二人返还房产。   

    小叔子被起诉感到冤枉   面对嫂子姐姐的起诉,王先生夫妇表示很冤枉。王先生称,当时哥哥家发生意外后,他将哥哥一家三口送到医院抢救,抢救费用都由他支付。事后,宋女士精神受到刺激,生活不能自理,从2010年11月21日到2013年6月中旬,其生活起居都是由他们夫妇二人照顾的,其间的开销合计为60余万元。   

    在夫妇二人的精心照顾下,宋女士得以康复。2013年6月14日,康复后的宋女士曾起诉他们夫妇二人不当得利,但后来又于2013年11月26日撤诉并和王先生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此后,王先生一直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至今支出的费用共计70余万元。   针对嫂子姐姐指责其无故占房,王先生解释说,占房是为了照顾宋女士,而非为了霸占房产,故不同意腾退。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腾房   一审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宋女士是涉诉房产的权利人。虽然宋女士与小叔子王先生之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不等于王先生夫妇有权占用上述房屋。因此,宋女士作为房屋权利人要求王先生夫妇腾退返还所占用的房间,合法有据。   

    经法院调查,宋女士的二层小楼,一层店面用于出租,二层房间为宋女士家庭居住,其中的四间房屋内都放有王先生夫妇的物品。据此,法院判决王先生夫妇将其物品搬走,将房屋返还给宋女士。判决作出后,王先生夫妇不服,提出了上诉。   

    法定监护人能否代诉?   王先生夫妇的上诉理由是,宋女士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也有权作出意思表示。他们认为本案起诉不是嫂子宋女士的真实意思,一审法院并没有核实是宋女士起诉还是她姐姐起诉。此外,诉争房屋内的东西都是给宋女士的或为了照顾宋女士使用的,是为了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使用房屋,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物权法》,而应该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   宋女士一方认为,宋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没能力参与诉讼活动。其姐姐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代宋女士行使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王先生夫妇占用房屋没有经过宋女士同意,是不当占有。虽然宋女士和王先生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但本案与该协议无必然关系。因此不同意王先生夫妇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双方均称自己照顾病人   一审期间,法院查明王先生夫妇在宋女士的二层小楼里放了台式电脑、麻将桌、双人布艺沙发、卡拉OK机、单人床、双人床、一个双开门冰箱以及一些零碎的生活用品。二审审理期间,王先生夫妇表示,他们已经把电脑搬走,剩下的冰箱是为了给宋女士放饭菜,而卡拉OK机和麻将桌都是留下供宋女士休闲娱乐所用,不是为了霸占房屋。   

    此外,王先生夫妇还称冬天时夫妇二人住在宋女士的房间里,是为了帮助其烧暖气,供暖结束后,夫妇二人就搬走了。但双方打官司期间,宋女士的姐姐把门锁换了,导致刚刚过去的供暖季,夫妇二人不能去帮宋女士烧锅炉。   对此,宋女士的姐姐一方予以否认,表示宋女士的生活一直都由她来管理,门锁是之前宋女士自己找人换的,换锁时,王先生夫妇还打了换锁工人。   

    法院终审判决小叔子腾房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宋女士于2015年6月19日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行为能力,其姐姐作为宋女士的法定监护人,代宋女士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王先生夫妇上诉主张本案诉讼不是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先生夫妇占有诉争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经审理,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王先生夫妇有占有、使用诉争房屋的权利,且二人占有诉争房屋及在房屋内放置物品的行为并非为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所必须,因此王先生夫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专家说法   

    法定监护人有权代为起诉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于飞律师告诉北京晨报记者,宋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因丈夫和儿子突然离世受到刺激导致精神失常,这种情况,需要通过特定的宣告程序,即由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申请,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设立理念是对这一群体的利益保护,使其免受因认识、判断能力欠缺而造成的伤害。另外,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上看,避免无必要的无效法律行为的出现,倡导私法自治,促进交易进行。   

    精神病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他们的监护人。本案中,由于宋女士的丈夫、儿子及父母均已去世,因此法院在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时,指定其亲姐姐作为监护人。因此本案中宋女士的姐姐代宋女士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 何欣   原标题:占房照顾嫂子被判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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