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将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培训 就业可获奖励

    日前,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奖励机制,并于5月20日起全面展开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培训机构顺利推动退役士兵就业的,可给予1500元或2000元的奖励。

    退役士兵是国家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以来,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不断完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大幅减少,绝大多数退役士兵将直接参入市场竞争,自主就业成为退役士兵就业的主要方式。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提升其就业能力,对于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组织和就业服务效能,有效推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部署要求,山东将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

    链接:《关于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深化教育培训对促进退役士兵就业重要性的认识

    退役士兵是国家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以来,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不断完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大幅减少,绝大多数退役士兵将直接参入市场竞争,自主就业成为退役士兵就业的主要方式。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提升其就业能力,对于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作为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加强组织统筹,优化培训资源,灵活培训方式,拓展培训渠道,提高培训实效,努力打造我省退役士兵“顺利就业、稳定就业”的品牌,为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实施,突出重点环节的调控,全程规范组织实施工作。

    (一)精心选择承训院校(机构、企业)。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精心选择承训院校(机构)。凡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公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创业大学、民办教育及培训机构、省级及以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均可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驻市的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由各市确定,每市一般不超过4个(不包括汽车驾驶专业,汽车驾驶专业可指定县市区的培训机构承担),并限于在属地办班组织培训;省外教育培训院校(机构),驻济南省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省级及以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由省确定;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由驻地市确定并上报备案,最终确定的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院校(机构)名单,由省统一公开向社会发布。

    (二)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价格。各地要调查摸清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以就业为导向设置教育培训专业。以保证专业培训质量为根本,按照培训所需时间、教学人员、耗材、食宿、教学场地和专业技术含量、就业前景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价格,防止恶性中标和低层次培训。省确定的教育培训院校(机构)、专业和培训价格,由省组织专家评定。

    (三)共享培训资源。开放教育培训资源,打破地域局限,公开承训院校(机构)和专业优势等,让退役士兵在全省自由选择培训的院校(机构)和专业。凡是省和各市确定的培训院校(机构)均面向全省招生,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参训的需要。

    (四)多法灵活组训。在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培训渠道,积极开展岗前培训。院校(机构)主要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突出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定向教育培训;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大型企业等组织岗前培训,按照培训与就业一体化的要求,开展定岗式教育培训。

    (五)严格教学规程。指导承训院校(机构)认真制订教学计划,精心设置课程,规范教学组织。院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大型企业等组织的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得低于4个周。要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参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参训时间的一半。突出培训成效,认真组织考试考核,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六)统一参训组织程序。参训退役士兵报名时,由退役士兵填写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一式四份),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意愿向培训院校(机构)和单位开具介绍信(一式三份);培训院校(机构)和单位填写入学或参训登记表(一式四份),发给学员证。教育培训结束后,颁发结业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式四份),以上资料分别由市县两级民政局、培训院校(机构)或单位、退役士兵本人及用工单位分别建档保存。

    三、优化退役士兵就业组织服务工作

    (一)建立退役士兵推荐就业服务机制。按照“谁承办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指导承训院校(机构)主动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合作关系,适时采取举办企业招聘会、退役士兵就业推介会等形式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帮助退役士兵最大限度的实现就业。

    (二)建立退役士兵就业奖励机制。各地要提升教育培训和实现就业的关联度,激励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承训院校(机构)组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时间不低于3个月的,培训结束后每推荐一名退役士兵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奖励2000元。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推荐就业岗位,并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岗前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每实际就业一名退役士兵奖励1500元,不推荐就业岗位只负责培训的不予奖励,以促进教育培训与实现就业的良性互动。具体奖励认定条件由各市制订,报省民政厅备案。奖励所需资金通过各级安排的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支。

    (三)建立退役士兵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在山东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设立为退役士兵服务的专门网页,及时公开相关的法规政策,及时发布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的有关信息;各市、县在本级民政网站建立专门网页的同时,要以市为单位,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送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信息,确保退役士兵及时便捷的共享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信息。

    四、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管理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原则上由设区的市及以上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参训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学杂费、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的意外伤亡保险、就业介绍服务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一律由退役士兵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统一向承训院校(机构)和单位结算。培训开始后,先行拨付所需资金的50%,余款待培训结束后按实际人数和绩效考评情况拨付。奖励经费根据承训院校(机构)推荐就业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据实拨付。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收回财政。

    五、强化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工作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特别是实行退役士兵自由选择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参训后,对接的单位和环节多,要搞好沟通对接,提高工作时效。市级民政部门可委托社会组织,协助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实行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信息化管理。省、市、县(区)要建立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情况数据库,在重点录入当年退役士兵数据的基础上,要逐步溯及以往,将2011年以来入伍的退役士兵全部录入。县(市、区)每年要及时、准确地采集信息,逐条汇总,全面了解和掌握退役士兵的基本信息、参训和就业创业需求情况,实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三)建立考评和奖惩机制。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评估制度,每年对各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不履行推荐就业服务承诺的、擅自改变申请培训专业设置的、课堂教学和实训操作时间分配严重不合理的、教育培训质量差推荐就业率低的院校(机构)和单位,首次出现提出警告,再次发生取消承训资格。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好的院校(机构)和单位,省民政厅将视情给予褒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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