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对部分不文明交通行为集中治理的公告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关于对部分不文明交通行为集中治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改善公共交通秩序,巩固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自 5 月 5 日起,对部分不文明交通行为开展集中治理。现公告如下:

    治理重点:

    1、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行人;

    2、市民不遵守交通法规;

    3、机动车乱停乱放;

    4、机动车随意变道;

    5、车窗抛物;

    6、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闯灯越线;

    7、行人及非机动车乱穿马路等不文明交通行为。

    对以上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以下处罚:

    1.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根据第 90条规定,记3分罚款50元。

    2.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的,根据第93条第2款等规定,记0分罚款100元。

    3.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根据第90条规定,记 0分罚款100元。

    4.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根据第89条规定,罚款50元。

    5.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根据第90条规定,记6分罚款200元。

    6.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根据第89条规定,罚款10元。

    7.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根据第89条规定,罚款20元。

    8.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根据第89条规定,给予口头警告。

    9.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根据第 89 条规定,罚款20元。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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