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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遭电信诈骗致公司损失88万 法院判赔

    单位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到电信诈骗,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起诉员工讨要损失。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从北京二中院获悉,今年一季度以来,这种因劳动者遇网络诈骗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随即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案件,具有明显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多发生在中小型民营企业,员工被判决赔偿的数额比例并不高,通常都是在损失数额的50%以下。

    财务经理遭电信诈骗致公司损失88万

    伍某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负责关联单位的往来款的收入与支出管理工作。2015年8月,伍某收到以公司总裁王某照片为头像的微信号的添加好友申请,同意添加好友后,该微信号要求伍某向一个私人账户分两笔转款共88万元。

    伍某当时通过微信向对方询问是否有发票以及是否按借款办理,在得到该账户微信回复无发票按借款办理的信息后,伍某便将88万元汇了出去。汇款期间,有一笔转款曾发生过转账不成功被退回的情况,但这并没有引起伍某的警惕。事后发现,这是不法人员冒充公司总裁王某通过微信进行诈骗,公司损失88万元未能追回。公司于是将伍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伍某赔偿公司18万元损失,伍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目前,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已经就损失的分担达成了初步的和解意向。

    员工需承担多少责任成争议焦点

    杜先生原来在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15年4月,他接到通过QQ账户发来的转账指令,要求他立即向一个账户转款60万元。由于此前总经理曾多次通过QQ软件对杜先生发出转款指令,因此杜先生没有与经理进行核实,便直接将60万元款项转给陌生账户。事后发现,这是犯罪分子冒充总经理诈骗。因损失没能追回,公司起诉要求杜某赔偿损失6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杜某赔偿公司损失12万元。

    二中院法官表示,从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来看,这种案件多发于规模不大的民营企业,用人单位几乎全部是注册资本不足千万甚至更少,员工人数仅有几十人甚至更少的小规模民营企业。法官发现,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员工在何种情况下需担责及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员工通常认为,损失是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单位则认为,员工没有能识别诈骗行为属于没有尽到工作职责,应承担全部损失责任。

    员工多被判承担一半以下的损失

    那么在这类案件中,员工一般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二中院法官告诉北青报记者,在此类案件中,员工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没有严格按照单位规定流程从事财务工作或者接到通过社交软件发送的转款指令,没有履行基本核实义务就仓促转款等情形,就属于重大过失。

    法官还会考量用人单位的制度与管理是否存在导致损失的不当之处,双方对于分担损失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最终做出赔偿比例的最终判决。“工作中遇电信网络诈骗造成损失,员工被判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所占比例很高,但员工被判决赔偿的数额比例并不高,通常都是在损失数额的50%以下。”二中院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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