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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开朋友汽车撞死人 法院认定车主不知情无责

    2015年3月15日,山西省晋城市新市西街与龙华小区丁字路口,张加善的母亲冯金贵在此被突然从龙华小区内冲出的一辆小轿车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小车系驾驶员赵胜利从朋友处开走。后经晋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冯金贵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赵胜利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即醉酒驾驶。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胜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赔付150219.78元。景湖霞,作为小车的登记车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责任,故对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不存在赔偿责任。

    张加善认为法院对赵胜利量刑过轻,民事方面车主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从判决书上了解到,2015年3月15日中午被告人赵胜利的朋友张月明、张树红从长治驾驶晋DM9680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张月明的妻子景湖霞),来找赵胜利吃饭,期间赵胜利与张树红饮用白酒。当日15时30分许,赵胜利约张树红一起去KTV唱歌,便将张月明(正在午休)放在窗台上的车钥匙拿走,无证开走了这辆车。行驶至龙华粮油烟副食超市门前路段时,连续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轿车发生碰撞,慌乱中又操作不当,将行人冯金贵撞倒。事故发生后,赵胜利与冯金贵家属将冯金贵送往泽州县人民医院,并支付医疗费用5000元;在交警部门调查完事故现场后,赵胜利以回家筹钱为由离开医院,不知去向。冯金贵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19日死亡。

    受理此案的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胜利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惩处。被告人赵胜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告害人的部分损失,可从轻处罚。民事诉讼被告人景湖霞,作为晋DM9680号吉利牌小轿车的登记车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责任,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胜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子文、张加善、张军为、张海社共计119824.4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胜利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子文、张加善、张军为、张海社共计150219.78元(包含已支付的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子文、张加善、张军为、张海社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借车给他人 车主有过错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张加善认为应加重对赵胜利的量刑、车主应负赔偿责任的诉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韩放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驾驶员肇事后是否逃逸是量型时的一个重要依据,按照判决书,法院未认定赵胜利事后逃逸,并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告害人的部分损失”,所以进行了从轻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只有在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判决书显示车主景湖霞是在车辆完好、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将车开走,所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责任,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情况下借车发生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

    ① 明明知晓借车人饮酒、吸毒却还是将车借给借车人的,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借车人在借到车后饮酒或吸毒的,车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② 明知道自己的车有故障却还是将车借出的,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说的车辆故障指的是被借车辆的动力系统、刹车系统、轮胎鼓包等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问题。

    ③ 将车辆借给给没有驾照的人,车主需要承担责任。不光要看对方有无驾照,还要注意对方的驾照有效期和准驾车型,一旦驾照过期或准驾车型不符被借车辆的,车主都需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持有C2驾照的(仅限自动挡车型),就不能驾驶手动挡车型。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在借用摩托车前,也需查看其是否符合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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