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体育场流浪狗咬伤路人案宣判

    中华泰山网讯(记者 张隆德)2016年10月,最泰安报道一则市民吕女士在泰安体育中心体育场附近遭十余只流浪狗围追,并被其中一只咬伤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事情发生后,吕女士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体育中心排除院内安全隐患,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近日,法院就此事出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泰安体育中心赔偿吕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4874.80元。

    2016年10月1日,家住东岳大街西段的市民吕女士前往体育场锻炼,沿着北侧足球场外的路面跑圈,在跑至球场西侧11区、12区入口外时,遭到十余只土狗拦截,土狗不停地狂吠,其中一条较大体型的黄色土狗将吕女士的左腿咬伤。据吕女士称,事发时土狗和疑似为它们主人的中老年男子都在现场。事发后吕女士前往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当天下午又前往防疫部门在咬伤处注射了免疫球蛋白。然而,在调查中记者看到疑似土狗主人的中老年男子身着疑似警用制服、头戴大盖帽,口中说着无法分辨的语言。另据多名附近居民和商业从业者介绍,该男子精神或存在问题。

    考虑到是在泰安市体育中心体育场范围内跑步锻炼被土狗拦截咬伤,吕女士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称自己在被咬伤后精神受到极度惊吓,身体也出现多种不适,多次去医院就诊。体育中心作为对外开放的公众健身场所,负有保障该场所安全的义务,而其长期的过错致使流浪人员及流浪狗随意出入体育中心,使得自己及部分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体育中心排除院内安全隐患,保证公共区域安全,同时对自己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

    泰安市体育中心辩称,该中心是一个公益性事业单位,自2014年起免费为前来健身的群众开放健身场所,并在节假日安排专职人员值班,以应付突发事件。中心积极维护体育场所的各种健身设施,做到了没有因为设施管理不善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同时,市体育中心没有饲养犬类等动物。本案中原告诉中心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其人身伤害,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诉求,而中心并未在原告受伤时接到原告的投诉,也就是说中心在原告受伤时一无所知,不知道原告的伤情因何而来,也不知道原告是在何处受伤。因此原告应为自己在何处受伤因何受伤负有举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吕女士在体育中心被流浪狗咬伤,事发后前往泰山区人民医院治疗,并在泰山区财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注射狂犬疫苗,为此花费医疗费用1708元,后前往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复查,为此支出医疗费107.80元,因该院诊断建议,吕女士又前往济南市传染病医院进一步检查,为此指出往返交通费59元。

    法院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所管理的场所内被狗咬伤,原告方事发后治疗的诊断病例等在案证实,法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事发地点体育场系面向公众开放的群众性体育场地,被告作为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负有保障场地使用者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即便该体育场所系免费开放并不具有经济利益,但不能据此免除该项义务。

    同时,被告另抗辩称其并未饲养犬类,就此涉及的合同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确有“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但因本案中致使原告受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法确定,无法追加该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与此同时,犬只不应该出现在该场地内,如被告能及时发现进入其管理范围内的犬只,并积极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则本案事发损害结果根本不会发生,故本案中被告所承担的补充责任应为完全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认定,原告吕女士因受伤所支出的医疗费1815.80元及交通费59元,有相应治疗凭证及票据在案证实,法院予以确认。虽然吕女士伤情并未构成伤残,但因其系被狗咬伤,考虑到该情形可能导致狂犬病病发的潜在风险,势必对吕女士造成一定的精神恐慌,故对吕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予以支持。判决泰安市体育中心赔偿吕女士医疗费医疗费1815.80元、交通费59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合计487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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