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污大招!山东各市空气达标最高奖励600万元
通知截图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向各市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4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2015年12月8日印发的补偿办法进行了修改。
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结合国家对山东省大气环境质量的考核要求,《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修改:
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为进一步激励各市推动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办法》新增了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即“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 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下达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时一并清算”。
新增一项考核指标。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要求,“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将成为国家考核各省环保工作的约束性指标,为促进该指标考核任务的顺利完成,《办法》新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一项生态补偿考核指标,并按照每改善(恶化)1个百分点,省对市(市向省)补偿20万元的标准计算补偿资金额度。该指标考核数据按照国控监测站点统计。
提高生态补偿资金系数。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难度逐渐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改善的绝对值逐渐缩小。为进一步调动各市深入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办法》将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4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80万元/(微克/立方米)。
据悉,修改《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即自2017年第二季度起,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财政厅将按照新的规定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凤凰山东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网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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