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工作

    近日,市地震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意见》。“十三五”期间,全市完成省级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5个、创建省级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户20户。

    《意见》明确了各级地震、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其中包括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农村居民新建住房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的要求,编制所辖区域的农村居民自建住房推荐设计图集;地震主管部门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所辖区域的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情况,以避开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抗震不利地段;地震主管部门负责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十三五”期间,全市再完成省级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5个、创建省级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户20户等。

    《意见》要求,建立完善农村居民自建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程序。要及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标准;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须到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农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抗震设防登记统计表,以便于跟踪管理;强化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地震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通过财政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农村住房抗震设防技术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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