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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海商业银行一行长受贿被判三年

      鲁网财经2月22日讯 行长给企业审批贷款本是职责所系,但威海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原行长张某某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企业贿赂,张某某因此犯受贿罪获刑三年。

      日前,威海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原行长张某某涉受贿一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1年8月至12月间,张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按照青岛连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张姓负责人的要求,在青岛华中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3000万的业务中,安排人员进行考察,后签字同意分两笔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

      2011年9月16日,青岛连山投资张姓负责人与杜某一起到张某某办公室,将其购买的一颗1.03克拉钻石(价值人民币94458元)送给张某某。2011年12月,连山投资负责人又到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不仅给企业批贷款收受贿赂,威海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开设分支机构也成了张某某收受贿赂的土壤。

      2013年下半年,张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在该行青岛市市北支行选址过程中,按照侯某的要求,安排人员对侯某所有的网点房进行考察,期间,侯某到张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张某某人民币10万元的青岛银行卡一张,后经有关部门审批,张某某代表威海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与侯某的妻子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2015年8月,掌握张某某违法犯罪线索的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将张某某抓获,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价值9万余元的钻石和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还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侯某10万元银行卡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4458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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