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篡改高考志愿案一审宣判
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山东高法发布消息,山东三名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案一审宣判:12月7日,山东省曹县三名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程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7月5日,被告人程某某使用手机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分别获取考生杨某某等人身份证号和原始密码,将杨某某等人高考志愿修改并把填写志愿机会用完,并删除其他志愿。造成三名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不法行为,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3名被害人被篡改志愿后通过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努力,均被自己心仪的大学录取,客观上没有形成被害人没有被大学录取的结果,且取得了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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