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记者法院采访遭打砸抢

    8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记者采访鹿邑县法院被打砸抢”事件进展。通报称,12月5日,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会同当事人一起到鹿邑县法院进行采访,在法院大门外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12月6日下午,鹿邑县法院党组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免去法警大队队长张诚职务;给予案件承办人张永乾行政记大过处分;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将涉事保安予以辞退。此外,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研究认为,鹿邑县法院政治处主任孙现义不能积极主动与当事人和记者联系沟通,造成不良后果,决定给予孙现义行政警告处分。

    网络配图

    通报具体内容如下:

    12月5日,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会同当事人一起到鹿邑县法院进行采访,在法院大门外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河南电视台以《法院说是周一见 今早却“拳脚相见”》为题进行了报道。事件发生后,周口市中院党组立即责成鹿邑县法院正确面对媒体监督,迅速查明情况,依法依纪作出处理。鹿邑县委、县委政法委当晚成立由县政法纪工委牵头的事件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向新闻媒体朋友通报如下:

     一、报道涉及案件的基本事实

    被告闫卫星在自己的养猪场(位于太清宫镇太清宫办事处村庄后)内饲养三条黑色烈性犬。2013年5月1日被告闫卫星有事,没有去养猪场喂养猪和狗(已提前放置猪食),5月2日下午2点左右,闫卫星去养猪场发现三条狗不在。被告贺抗旱(鹿邑县太清宫镇大贺行政村大贺村村民)见到该三条狗后,把该三条狗堵到其家后院,用门板堵着大门,三条狗没有拴,之后贺抗旱去走亲戚去了。原告贺徐氏(时年93岁)与被告贺抗旱对门居住。三条狗挣脱门板,跑到原告贺徐氏家中将其咬伤,当天被送到鹿邑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贺徐氏的伤情为: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侧顶顳部、枕顳部及左手、左小腿皮肤挫裂伤。2013年9月18日,周口仙源法医临床司法所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伤情为五级伤残。

    原告贺徐氏于2013年5月10日向鹿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6万元。鹿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闫卫星系该三条狗的饲养人,被告贺抗旱系管理人,该三条狗将原告咬伤是事实。被告闫卫星饲养三条烈性犬,无有关饲养手续,事发前一天没有喂养该三条狗,闫卫星作为饲养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本案纠纷的主要责任(承担赔偿原告损失80﹪的责任)。被告贺抗旱将该三只狗随意关到自家院内,仅用门板堵住大门,没有拴住,也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被告贺抗旱作为管理人存有过错,应承担本案纠纷的次要责任(承担赔偿原告损失20﹪的责任)。被告闫卫星、贺抗旱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合计40836.07元。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交通费,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闫卫星赔偿原告贺徐氏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32668.86元。

    二、被告贺抗旱赔偿原告贺徐氏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8167.21元。

    三、驳回原告贺徐氏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判决,于2014年1月21日向被告闫卫星的委托代理人白杰律师送达了判决书,同日向原告和另一被告均送达了判决书,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于2014年2月5日生效。

    被告闫卫星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3月3日贺徐氏向鹿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3月7日鹿邑法院立案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到闫卫星家中十几次,被执行人闫卫星以各种理由拒不见执行人员,也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5日,执行人员依法对闫卫星采取了拘留措施,2016年2月15日闫向法院交纳1万元执行款并由其儿子闫顶和第三人张卫星担保余款于2016年6月20日之前履行完毕,法院遂对其解除拘留措施。因原告贺徐氏去世,2016年2月16日贺徐氏的三个儿子将该1万元执行款领走,剩余款项至今仍未履行。

     二、网上判决书与实际送达判决书不一致的情况。

    该案判决书于2014年1月21日向原告和被告代理人送达,于2014年2月5日生效。

    2014年3月28日,由鹿邑县法院试量法庭承办人张永乾用U盘拷贝到上网部门,于2014年3月28日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由于案件承办人张永乾不负责任,误将判决书草稿上报到上网部门,出现网上判决书与实际送达判决书不一致的情况。

    2016年2月,闫卫星被拘留释放后,其儿子发现网上判决书与实际生效判决书不一致,向法院提出,该县法院随即向中国裁判文书网申请撤回该判决书。2016年5月19日,院审委会决定再审,6月27日,28日送达裁定时,发现原告贺徐氏已死亡,后变更原告为贺徐氏三个儿子,期间原告贺徐氏三个儿子均在外地打工,无法联系,至12月2日,才找到原告第三个儿子,该案已进入再审程序。

      三、记者来法院采访情况

    12月2日下午16时30分,闫卫星夫妇与两名记者一同来到鹿邑县法院大门口,两名记者带着摄影器材要求进院采访,门岗值班保安要求出示相关证件,因其没有出示而没有让进入法院。此时,鹿邑县法院正在组织法官乘坐租用的大巴车到周口市,参加次日全省法院首次入额法官考试。两名记者对着法院大门、办公楼及大巴车进行拍摄。16时52分,在两名记者面前,闫卫星夫妇在法院大门口大声争吵,持续约一分半钟后结束。16时56分,鹿邑县法院政治处主任孙现义在得知有人在门外拍摄时,就立即到大门口询问有关情况。经询问得知,两名记者称自己是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要求进行采访。孙现义在得知两名记者身份时,就问他们能否提供采访函以及是否在鹿邑县委宣传部备案,他们没有提供采访函并称没有到鹿邑县委宣传部备案。孙现义问了闫卫星夫妇情况后,对闫卫星说,天色已晚,又急着组织人员去周口参加入额考试,让闫卫星夫妇下周一(12月5日)上午到法院信访大厅反映有关情况,并向其中一名记者(后来得知姓名为翟国鹏)要了名片,对两名记者说等与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后,及时与他们联系(而不是报道中所述与记者约定下周一见面)。17时,两名记者乘坐轿车离开。闫卫星夫妇二人亦随之离开。

    12月5日上午9时29分,两名记者(翟国鹏、杨艺辰)与闫卫星夫妇来到鹿邑县法院大门口。值班保安在例行安保检查时,要求记者出示有关证件,两名记者没有出示证件,值班保安不让其进入法院。两名记者就在法院大门口拍摄,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在门岗值班的鹿邑县法院法警大队队长张诚看到此情形后,为维持门岗秩序,就不让记者再拍,因未能有效制止,就让值班保安前去阻止。9时36分,值班保安在阻止记者拍摄过程中,与记者争夺摄像机,将摄像机目镜损坏,另一名记者用手机继续拍摄,保安发现后,将该记者的手机收走。9时37分,一名记者拨打110报警电话。法院门岗监控显示,在此过程中,值班法警和保安没有与两名记者发生肢体冲突,没有动手打两名记者,没有阻止记者报警。9时49分,闫卫星妻子在法院大门口吵闹,造成群众围观。9时53分,鹿邑县卫真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民警向记者和值班法警了解情况后,调阅了法院有关监控录像。10时06分,赶来的孙现义见了记者和闫卫星夫妇,并让闫卫星夫妇与其一同到信访接待大厅,询问所反映的问题和冲突情况,后又返回法院大门口向记者了解有关情况。10时24分,涉事保安带着摄像机与派出所民警乘坐法院警车前往派出所做笔录。10时31分,派出所其余民警乘坐公安警车离开法院。两名记者乘坐自己轿车随民警一起前往派出所。

    四、事件处理情况

    舆情发生后,周口市中院和鹿邑县委高度重视,鹿邑县委政法纪工委牵头组成调查组,当天晚上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12月6日上午,鹿邑县委政法委纪工委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张诚(鹿邑县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身为共产党员对群众诉求不积极应对,而且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张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县人民法院免去其县法院法警大队队长职务;建议县人民法院给予张永乾(案件承办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孙现义身为法院政治处主任,未能积极主动的给当事人沟通,造成不良影响,建议给予孙现义诫勉谈话;公安局民警孟凡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处警过程中言语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建议给予孟凡生诫勉谈话;涉事保安已采取治安拘留措施,并建议县人民法院予以辞退。

    12月6日下午,鹿邑县法院党组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免去张诚法警大队队长职务;给予张永乾行政记大过处分;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将涉事保安予以辞退。

    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研究认为孙现义身为政治处主任,不能积极主动与当事人和记者联系沟通,造成不良后果,决定给予孙现义行政警告处分。

     五、目前案件情况

    该案已经鹿邑县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法裁定进入了再审程序。周口市中院与鹿邑县县委政法委也将监督鹿邑县法院公平公正审理,尽快作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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