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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新法:保障公民权益激发市场活力

    寒冬12月,新实施的一批新规将助力经济,给百姓生活带来不少温暖。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法治化管理激发经济主体活力

    国务院近日印发《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意见》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

    界定负面清单制度内涵。《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明确负面清单类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负面清单制度的建立,对企业来说意味着“法无禁止皆可为”;对于政府来说,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潜力、活力。《意见》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保险法解释(三)

    促进社会诚信

    为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妥善化解当事人纠纷,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解释三》共26条,自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解释三》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尤其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为防止死亡险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保险法第33条、34条对死亡险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同时,有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维护诚实信用原则。《解释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励最大诚信。

    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解释三》规定,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了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的,保险合同效力应予恢复。

    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解释三》明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解释三》规定,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此外,《解释三》还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给付、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

    日前,中国证监会修订颁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下称《听证规则》),自12月4日起施行。

    《听证规则》共27条,明确了规则适用范围、听证处罚范围、明确行政相对人权利、增加部分听证制度。主要亮点有:扩大了听证范围。一是新增5类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即:责令停止基金业务、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没收业务收入(一定金额以上)、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资格;二是将经济制裁类行政处罚可以要求听证的金额条件,由现行的“单项分别判定”调整为“合并判定”,即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业务收入由目前的单独超过特定金额方有听证权利(个人5万元、单位30万元),调整为合计超过特定金额即享有听证权利;三是新增听证范围例外条款。即在法定听证情形外,新增一条例外规定,即同一案件中,若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可提出一并参加听证申请。

    新增规定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一是以独立条文列举行政相对人权利,新增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查阅证据的权利,这在证券期货执法史上尚属首次;二是《听证通知书》新增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名单”等事项,保障行政相对人更充分有效行使申辩权。此外,《听证规则》还新增了延期听证、中止听证、终止听证等制度,并对公开听证、当事人义务、当事人听证前提交申辩材料、证监会职责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12月实施的其他部分新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国家邮政局:《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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