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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妈跳广场舞摔入水沟死亡疗养院被判担责两成

    去年10月,王大妈报团参加了广州市从化区某疗养院的休闲游,在一天晚上和其他老人一起跳舞的时候,王大妈不慎摔入舞池附近的水沟,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大妈的家人将疗养院告上从化法院,认为是疗养院水沟附近没有警示标示导致王大妈掉了进去,而疗养院则认为是王大妈为了方便,不去厕所而去灯光阴暗的地方小便而摔入水沟。

    2015年4月13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判决:某疗养院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老人家属58734.9元。受害人家属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事件:老人不慎摔入水沟

    王大妈于2014年10月16日和一些老人去一家疗养院处旅游,所报两天休闲游玩服务项目包括两正餐一早餐,住宿一晚,免费享用温泉、矿泉泳池及多项娱乐,项目包括某疗养院所有的室内及室外游玩场所的游玩项目。

    2014年10月16日晚,王大妈与其他老人吃完晚饭后,在疗养院的露天舞池跳广场舞。约晚上8时许,王大妈摔入舞池附近的沟渠受伤。当晚22时55分,王大妈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水沟附近无防护措施

    王大妈家属表示,发生事故的地方没装路灯,环境光线很暗;沟渠两岸及沟渠上的小桥没有任何栅栏及防护措施,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与事前警示说明。王大妈过世后,疗养院也从未表示过慰问及歉意,反而指责是王大妈的过错。

    王大妈的家人说,王大妈过世后,他们曾多次与疗养院交涉,但疗养院一方毫无悔意,拒绝赔偿,连为原告母亲参保的旅游保险金赔款50000元,疗养院也拒绝办理理赔手续。王大妈的家人认为,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的营业场所,其场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理应承担责任,故诉讼请求判令疗养院赔偿王大妈的家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3676元。

    疗养院:她去水沟方便出事

    疗养院一方辩称,事发地点为其经营场所与外界的分界线,水沟一边包括舞池、泳池等场所为其营业场所,水沟另一边为农户的土地,王大妈被发现时是在水沟靠近外边农户土地的一边,因此不属于其营业场所。且王大妈在室外露天舞沲跳广场舞休息期间内急,不去厕所,而是走到位于疗养院区外的沟渠旁边、离道路4米远的地方小便,导致不慎摔入沟渠受伤。

    疗养院一方认为,王大妈堕渠处位于疗养院院区外小桥上游四米外,疗养院不可能在院区范围内所有地方及院区范围外安装照明设备。

    法院:疗养院未做好安保

    从化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地的水沟靠近被告舞池一侧及水沟上通往对岸的小桥上无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警示标志,夜晚时该处无路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事发地点为舞池附近的水沟,某疗养院作为对公众开放的营业机构,均有对该水沟设置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及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因此,某疗养院存在过错。

    但王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大妈跳舞的舞池与其摔入的水沟间有一段距离,王大妈自行走到没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水沟导致事故发生,王大妈应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某疗养院承担次要责任。从化法院判决疗养院应赔偿王大妈家人损失的20%即58734.9元。(记者方晴 通讯员谢晓敏、刘佳星)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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