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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侥幸 男子多次用假证签合同诈骗货款近35万获刑

    法制网儋州(海南)11月11日电记者邢东伟通讯员 罗凤灵 从事运输的山东省微山县男子刘某位伙同刘某(已判决)骗取他人货物,以虚假身份证、驾驶证、车牌号等虚假证件与他人签订运输合同,三次擅自卖掉所运输的货物,侵吞货款347200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刘某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2014年5月4日,刘某位和刘某两人驾驶大货车来到海口市,计划骗取他人货物。刘某到海口市南北通物流市场寻找货物,并以姓名为“葛某松”的假身份证、假驾驶证、假行驶证,与江西某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骗走21吨哈密瓜装车运走,价值132300元。此后,通过相同的方式,分别骗邹某辉钢材重22.93吨,价值50446元;骗取柏某深被骗22吨苹果、樱桃总价值164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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