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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在全市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和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对我市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和微信公众账号的管理和服务,规范网络传播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和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登记时间

    2015年8月24日至9月20日

    二、 登记对象

    全市所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和微信公众账号。具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泰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开设的网站、微信公众账号(个人微信公众账号是指以职务身份开设的微信公众账号)。

    三、 登记所需材料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泰各单位和社会团体网站登记时所需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复印件;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社会网站、个人网站登记时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经营性网站不需提供);

    2、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复印件;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微信公众账号登记时所需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以职务身份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和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材料填写附件的《泰安市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登记表》和《泰安市微信公众账号登记表》。

    四、 有关事项

    各县市区网络办、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负责做好本辖区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和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工作,汇总后报市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泰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到市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市政大楼C9005房间)办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登记的网站和微信公众账号一律视为违规,市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服从管理和情节严重的进行取缔。

    联系人:牛 毅  韩 波

    电话:0538-6991586

    附件:

    1、《泰安市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登记表》

    2、《泰安市微信公众账号登记表》

                                      泰安市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

    附件1:泰安市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登记表.docx

    附件2:泰安市微信公众账号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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