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房内煤气中毒身亡 房东补偿一万元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因出租房内煤气中毒身亡引发的生命权侵权纠纷案件。孙某在唐某出租的房屋内煤气中毒身亡,孙某的亲属将房东唐某诉至法院,索赔2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唐某仅承担补偿责任1万元,孙某家属提起上诉。

    2009年11月4日晚,林某带男友孙某回到自己位于延庆的出租屋里,屋里放了一个蜂窝煤炉子,煤火正燃烧着。后二人在该房屋中睡觉。当晚22点左右,林某的姐姐发现林某和孙某一氧化碳中毒,随即采取抢救措施,孙某当场死亡,林某经抢救脱险。当晚,延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报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

    2009年11月13日,孙某的死亡原因经延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结论为:孙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随后孙某的家属包括其妻子、父亲、继女三人,将该出租屋的房东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一审中,孙某的家属主张房东唐某将未安装风斗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并提供了没有烟囱的蜂窝煤炉子,导致孙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唐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唐某辩称,自己并不认识孙某,也未将房屋租给孙某,而是将房屋租给了一女的,即林某。因此,自己与孙某及原告之间没有租赁关系,不同意孙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林某是非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孙某到林某承租的房屋居住,并未取得出租人唐某的同意。二人当时发现屋里有一生着火的蜂窝煤炉子,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此种情形可能会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本应及时通知唐某将蜂窝煤炉子搬出,但孙某未予以重视。故对造成孙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果,孙某应自行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孙某确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故唐某应适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补偿责任,补偿数额由法院酌定。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唐某补偿孙某家属1万元,驳回了其他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唐某与林某之间虽存在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但经林某证实,孙某平时并不住在租赁房屋内,事发当天是因为孙某要求才住在该房屋内。林某与孙某系非正常男女朋友关系,林某当日带孙某到该房屋中居住并未告知唐某,故唐某事先并不知道林某带他人留宿在该房屋内。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关于唐某将一生着火的蜂窝煤炉子放入房屋内是用于取暖的主张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孙某虽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但唐某对孙某的死亡结果并不存在过错,故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唐某对孙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故上诉人主张唐某出租房屋未提供安全取暖设备致孙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一中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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