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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总遭网帖匿名不实举报 起诉网站索赔1元

    今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30日下午,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侵权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这也是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审理的首批相关案件之一。

    从2014年4月17日起,余杰上网发现,有人以匿名形式在天涯社区和麻辣社区上发帖称,原某省机关主任之子,“官二代”股东涉嫌以权谋私贪污犯罪,并污蔑他造成某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转。他发现,网帖上所指的姓名和身份都与他本人身份吻合。而且他认为,网帖内容失实。

    随后,余杰向两家网站发去了律师函,希望删除这些帖子。但余杰发现,自己发了律师函数月后,搜索引擎上依然发现有这些帖子存在。于是,他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两个发帖网站立即停止网络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帖子,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钱。30日,该案开庭两小时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观点聚焦/原告律师:当事人名誉受损公司受影响

    “网站的行为对余杰本人的名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他身为企业负责人,这对公司经营也造成了一定影响,现在银行也不肯贷款给他,”余杰代理律师葛缨称,他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帖子中提到的水务公司,所有污水处理设备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不存在网帖所说的“挪用水务公司款项,采购不合格的污水处理设备”的问题。

    葛缨认为,这家水务公司现已加入强制清算程序,侵权言论可能引发该公司员工的恐慌情绪,影响社会稳定。而到目前为止,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原告名字,或原告加上网络论坛的名字,仍能看到相关帖子内容的链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和新的司法解释,被告有义务对侵权言论采取制止措施。

    而余杰之所以索赔1元精神损失,葛缨说,这是因为他的当事人想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说法。

    网络公司:发帖者才是直接侵权行为人

    “我们不是发帖人,发布帖子的用户,才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在庭审中,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网站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而且在收到余杰的律师函后,已及时删除帖子,不存在任何过错。

    “我们并未受到删除帖子的通知,所以也无过错。”另一家被告四川麻辣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杨勇认为,麻辣社区只是提供平台供网友交流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有帖子均为虚拟社区注册用户免费发布,网站不对网友的信息进行任何编辑。在此过程中,对帖子内容无法判断是否侵权。因此,原告主张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言论、在网站发布公告澄清事实、恢复其名誉,向其公开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解读/

    网站“顶置”侵权信息将负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网站知道网民利用其网站侵权而未采取必须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什么是“知道”并没有明确标准。

    而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针对如何裁定服务商是否“知道”制定了详细的标准。比如,是否对侵权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该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是否针对侵权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等等。

    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彬认为,这次最高法的《规定》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公民起诉网站侵权,法院可责令网站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友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如果网站拒不提供,那么法院有权依法处罚网站。针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问题,如果互联网事先对侵权信息不知情且事后及时删除,服务商可以免责。

    “过去只有知识产权类的案件,才将律师费计算为损失。”钟彬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将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如果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无法确定,法院可以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华西都市报记者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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