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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立法先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在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反腐惩处力度、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惩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修改。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的首批重要法律之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作为我国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刑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在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滞后了,主要表现在“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这就需要及时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从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拟取消。如果草案获得通过,这将是我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二次削减死刑罪名。2011年,在刑法的第八次大修中,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被取消。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死刑罪名早已较少甚至基本未适用死刑。如若继续坚持下去,这些法律条文恐被打上“固步自封”或“名不副实”的标签,这将对法律尊严、法治威信带来严重损害。因此,对于这些跟不上时代步伐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修改,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除了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有诸多亮点:增加“财产刑”让行贿人“吐出”不当获利,将腐败的刚性数额标准改为“数额+情节”,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加重处罚,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罪,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等在网上传播入刑……无一例外,这些法律修正都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也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对当前立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的明确要求。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根本途径,前者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后者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管是制定新法,还是修订旧法,立法机关都要把握住时代发展的脉搏,点中社会需求的“穴位”,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号角,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实现这一总目标,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必须提高立法质量。立法环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对包括刑法在内的诸多法律进行修订,正是为依法治国提供立法层面的保障。但这还只是开始,未来还需要对更多法律法规进行检查、调整、修正、解释,以便能够最大程度上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南方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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