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禁止非法“助力车”、“代步车”生产、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为净化城市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助力车”、“代步车”等车辆进行规范管理,并联合发布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助力车”、“代步车”,是指以蓄电池、燃油等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机动车标准的两轮“助力车”及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车型。

    二、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按照国家和公共安全技术标准,下列车辆均属于机动车:

    1、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货物(物品)、牵引载运货物(物品)或特殊用途、专项作业等,还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 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 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等。

    2、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 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三、目前,市场销售的达到上述机动车标准的大量两轮“助力车”及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安全防护性能低,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此类车辆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不能办理牌证,不准上道路行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无证驾驶此类车辆的,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拘留处罚。

    四、禁止企业、商家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经国家批准认证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和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超范围经营、经营不合格产品、倒卖合格证等手续或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泰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泰安市公安局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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