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萧大亨

    萧大亨墓

    萧大亨墓

     

    萧大亨(1532~1612) ,字夏卿,号岳峰,明代泰安州放城里(今山东省新泰市放城镇)人。嘉靖四十一年(1562)进士,初授榆次知县,累迁户部郎中,因念母上书请求归养。未到家,闻母病殁。守丧结束复官,历任布政使、按察使。后巡抚宁夏、宣府,晋升为兵部侍郎,转右都御史,总督宣府、大同、山西三镇。召入京,晋少保兼太子太保,历任兵部、刑部尚书。致仕后卒于家,入祀乡贤祠。泰安城内宁武街旧有萧公祠,今废弃为民宅。著有《今古文钞》、《文章正宗》、《岳峰萧公奏议》、《家训》、《夷俗记》等。

    幼年家贫,其父迁至泰安城里,以卖豆腐为生,萧大亨随父居住。6岁就读

    私塾,1562年(明嘉靖四十一年)中进士,初授山西榆次知县。时值榆次连年灾荒,民众饥寒,流离失所。萧大亨张榜招抚流民,呈请发仓赈济。并力除时弊,改革赋税,百姓拥戴。1565年(明嘉靖四十四年),擢户部主事。翌年,升户部陕西司郎中。之后,历任河南按察司佥事、陕西按察司佥事、山西布政司右参议。于边陲之地抚民备兵,参与督师出边,打败南侵的鞑靼敌军。并把握时机,达到“款贡”之礼,促成贡市。

    1572年(明隆庆六年),以母老上疏回籍终养。次年(明万历六年),获准返乡,兼程而归。距家五百里,闻母病殁,散发跣足,徒步日行百余里奔丧。守丧三年,内外称孝。服除,历任山西按察副使、山西右参政。

    1580年(明万历八年),任宁夏巡抚。翌年改任宣府巡抚。1584年(明万历十二年),明廷为其加兵部右侍郎。1589年(明万历十七年),擢升右都御史,总督宣府、大同、山西三镇。次年,鞑靼发生“洮河之变”。萧大亨在朝廷力排众议,反对妄开边衅,召会鞑靼酋长,责其背德之罪,顺义谢罪请归,还所掠洮河人口。1592年(明万历二十年),宁夏将领勾结鞑靼反叛,为明军击破。萧大亨平叛有功,升任兵部尚书太子太保。是年,明朝廷亦增其祖父萧胜、其父萧贤为兵部尚书,并在泰安建坊旌表。

    萧大亨戍边多年,跋涉塞外,编纂《夷俗记》一书,并与1594年(明万历二十二年)刊行。

    1595年(明万历二十三年),就任刑部尚书,掌天下刑狱。其时,日本侵犯朝鲜,朝廷对日本和战争执不决,遂引发御史曹学程、兵部尚书石星两大狱案,交刑部定罪。萧大亨为曹学程讼冤解救,为此而受处罚。萧虽与石星长期政见相左。亦能秉公处之,为明神宗所迁怒。1598年(明万历二十六年),在刑部任上兼理兵部事务。在日军侵朝战争中,率军击溃日军。1604年(明万历三十二年),授任兵部尚书,仍署刑部事务。倭寇南侵福建沿海,萧大亨严令闽省予以缉捕,擒斩甚众。后又多次平息西南边陲兵端,安定西南。1606年(明万历三十四年),罢刑部兼署,专掌兵部。

    萧大亨任兵、刑两部尚书13年,时值明末,党争甚烈,内外矛盾迭起。他厌倦党争,多次上书请退。1608年(明万历三十六年),卸任回归泰安故里。1612年(明万历四十年),卒于泰安府第,享年81岁。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朝廷为其追赠太傅。

    萧大亨虽在外居官多年,但心系梓里,曾捐资创建泰安文庙尊经阁,供学人就读。亲自编订《今古文钞》、《文章正宗》等书,以授诸生。并捐资修整泰山名胜古迹,尚曾为《新泰安府志》作序。

    萧大亨不仅忠于君国,体恤百姓,而且教子从严。长子和中,历官后府都事、工部都水司郎中,累进太仆寺少卿。次子萧协中,初任上林苑监丞,后晋升为顺天府治中。是明末知名泰山学者,著有《泰山小史》、《酝檀集》等。

    萧大亨卒后,明神宗敕令在泰安城西南金牛山之阳,为其营建陵墓,1617年(明万历四十五年)竣工,至今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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