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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

      1、哪些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2005年1月21日新修订的《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一、交通项目:包括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国际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项目或者1万吨以上的泊位,2万吨级以上的船坞项目。

      二、水利和能源项目:包括Ⅰ级水工建筑物和l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的大坝;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年产9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等重要建筑,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

      三、通信项目:包括设区的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四、生命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供热、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大型粮油加工厂和15万吨以上大型粮库;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城市污水处理和海水淡化项目。

      五、特殊项目:包括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设施;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

      六、其他重要项目:包括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80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且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省、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2、为什么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有什么意义?

      根据《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政府预案﹑部门预案、行业预案、单位预案以及社区等基层组织预案和特殊时段、重大活动专项预案。

      通过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政府和社会能够有目的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保证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或扩大,迅速恢复社会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机构的组织和职责;(2)应急通信保障;(3)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准备;(4)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5)灾害评估准备;(6)应急行动方案。

      3、我国地震预警的分类及发布的权限

      根据《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地震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

      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省人民政府在发布临震预警的同时,可以宣布地震危险区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在省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警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

      4、启动震后响应与救援工作的权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一)启动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并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实施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二)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在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实施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三)启动Ⅲ级响应由地震灾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实施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四)启动Ⅳ级响应由地震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实施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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