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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义勇为者优先享受法律援助

         (记者 王军 通讯员张传珍)“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这是《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已获批准,自12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在将要实施的《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中,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规定引人注意——— 将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并提出:“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哪些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呢?新办法较此前的《泰安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有了变动:特困职工持有县级以上总工会出具的有效证件;农村“五保”对象和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持有户籍所在地、暂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家庭人均经济收入为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的军人和军属,持有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或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等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另外,刑事诉讼中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公诉人出庭的案件中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等,都可以持相应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

        除了将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外,《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还规定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在征地、拆迁中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补偿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等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应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的实施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它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停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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